案
意思解释
案
àn基本解释
①长形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子。~板。书~。条~。拍~而起。
②提出计划、方法和建议的文件或记录。档~。备~。议~。提~。方~。有~可查。~卷。~牍。
③事件,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惨~。血~。~件。~例。~犯。破~。
④古代有短脚盛食物的木托盘。举~齐眉(形容夫妻相敬)。
⑤同“按”。
详细解释
名词
1.形声。从木,安声。本义:木制的盛食物的矮脚托盘。
2.同本义。
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 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对案不能食,拔剑击柱长叹息。
捧案;案杯(案酒)
footed vessel;
3.无靠背的坐具。
师田,则张幕设案。(师田:出师或田猎。)
stool;
4.长方形的桌子。
案,几属。 权拔刀斫前奏案。 庑下一人伏案卧。 成妻纳钱案上。
书案;伏案;条案,拍案(拍桌子)
long usu, wooden table;
5.案件。
这么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
办案;破案;定案;结案;案由(案件的内容提要)
legal case;
6.官府处理公事的文书、成例。
终朝理文案,薄暮不遑瞑。 无案牍之劳形。
方案;提案;议案;草案。
documents; case;
7.狱讼的案卷。
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
records; archives; dossier; files;
8.又。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
案记(卷宗文录);案检(案卷)
9.按语。同“按”。
案:黄帝葬于桥山,犹曰君臣葬其衣冠。
加案。
note;
动词
1.按;用手向下压。
案灌夫项,令谢。
press down;
2.考查,研求。
召有司案图。 案贤圣之言,上下多相违,其文前后多相伐者。
案举(考核并举荐);案事(考问事实);案首(查考记录。又指清朝科举考试时县、府及院试的头名)
check; examine; explore;
3.查办。
收案致法。 下有司案验。
案坐,案治(查办);案验(审案定罪);案杀(查办处死)
investigate and deal with accordingly;
4.查讯、审问。
使长安丞案贤。
interrogate; question;
5.又。
出有案问。
6.又。
案之罪立具。
7.又。
案验甚急。
8.切[脉]。
则刺其足心各三所,案之,无出血,病旋已。 朕使侍医伍宏等内侍案脉。
feel;
国语辞典解释
案
àn详细解释
名
1.古代盛饭食的短足木盘。
《后汉书 · 卷八三 · 逸民传 · 梁鸿传》:“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南朝宋 · 鲍照《拟行路难》一八首之六:“对案不能食,拔剑击柱长叹息。”
2.长方形的桌子。
唐 · 李白《下途归石门旧居》诗:“羡君素书尝满案,含丹照白霞色烂。”
桌案、伏案疾书。
3.牵涉到法律或政治的事件。
犯案、命案、投案、破案、五三惨案。
4.与公务相关的文书、成例或狱讼判定的结论。
《隋书卷七五 · 儒林传 · 刘炫传》:“今之文簿,恒虑覆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
档案、串供翻案。
5.提议或计划之类的文件。
提案、草案、腹案、方案、议案。
6.文章中,作者所加的说明或判断。
案语。
动
1.向下压。
《史记 · 卷一〇七 · 魏其武安侯传》:“籍福起为谢,案灌夫项令谢。”
2.考查、察办。
《战国策 · 赵策二》:“臣窃以天下地图案之,诸侯之地,五倍于秦。”《史记 · 卷一〇七 · 魏其武安侯传》:“丞相言灌夫家在颍川,横甚,民苦之,请案。”
3.依据、依照。
《荀子 · 不苟》:“曰国乱而治之者,非案乱而治之之谓也。”《韩非子 · 孤愤》:“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
连
◎乃、于是。
《荀子 · 荣辱》:“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战国策 · 赵策一》:“秦与梁为上交,秦祸案攘于赵矣。”
两岸词典解释
案
àn详细解释
1.事件;案件。
个案、警方宣布破案。
2.书面的计划、建议或决议文件。
草案、法案、提案、议案。
3.记录事件或处理公务的文书。
档案、备案、案卷、有案可查。
4.古代盛饭食的矮脚木制托盘。
举案齐眉。
5.旧式长方形的桌子。
伏案、拍案叫绝。
6.泛指支起来可当桌子用的长方形木板。
肉案、案板。
外语翻译
- table, bench; legal case
- Akte, Aufzeichnung, Ereignis, (zugelassener) Fall, Tabelle (Sprachw)
- cas, table, bureau, affaire, procès, fichier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原文
正文
《唐韻》:烏旰切;《集韻》、《韻會》:於旰切;《正韻》:於幹切,𡘋音按。《說文》:几屬。【徐曰】案,所凭也。《周禮・天官》:王大旅上帝,則張氊案;朝日祀五帝,設重帟、重案㊟〔「朝日祀五帝」下脫「則張大次、小次」〕。
义又,食器。《周禮・冬官・考工記》:夫人享諸侯,案十有二寸。【註】玉案十有二列也。
义又,𠋫氣之法有木案。《後漢・歷志》:爲室三重,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爲案。
义又,界也。〈齊語〉:參國起案。
义又,次第也。《史記・高帝紀》:吏民皆案堵如故。
义又作按,考也。《前漢・賈誼傳》:案之當今之務。〈丙吉傳〉:無所案驗。
义又,撫也。《史記・孟嘗君傳》:案劒以前。
义又,《正字通》:凡官府興除成例及獄訟論定者,皆曰案。又,著書起義亦曰案。
义又,《集韻》:一曰木名。
又,叶伊甸切,音宴。歐陽脩〈讀書〉詩:初如兩軍交,乗勝方酣戰;至哉天下樂,終日在書案。
注解
〔案〕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辰集中,康熙部首是木部。
〔案〕字拼音是àn,上下结构,可拆字为安、朩,五行属土。
〔案〕字造字法是形声。从木,安声。本义是木制的盛食物的矮脚托盘。
〔案〕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àn] ⑴ 长形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⑵ 提出计划、方法和建议的文件或记录⑶ 事件,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⑷ 古代有短脚盛食物的木托盘⑸ 同“按”。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大徐本)
卷别卷六上反切烏旰切頁碼第189頁,第30字續丁孫
案
几屬。从木安聲。
《说文解字系传》(小徐本)
卷别卷十一反切烏旰反頁碼第479頁,第1行,第1字述
几屬。從木安聲,
鍇注臣鍇曰:「案所凭也。」
《说文解字注》(段注本)
卷别卷六上反切烏旰切古音第十四部頁碼第1040頁,第7字許惟賢第458頁,第8字
几屬。
段注《考工記》。《玉人》之事。案十有二寸。棗栗十有二列。大鄭云:案,玉案也。後鄭云:案,玉飾案也。棗栗實於器。乃加於案。戴先生云:案者,棜禁之屬。《儀禮》注曰:棜之制。上有四周。下無足。《禮器》注曰:禁,如今方案。隋長。局足。高三寸。此以案承棗栗。宜有四周。漢制小方案局足。此亦宜有足。按許云几屬,則有足明矣。今之上食木槃近似。惟無足耳。楚漢《春秋》。淮陰侯謝武涉。漢王賜臣玉案之食。《後漢書・梁鴻傳》。妻爲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睂。《方言》曰:案,陳楚宋魏之閒謂之𣞐。自關而東謂之案。後世謂所凭之几爲案。古今之變也。
從木。安聲。
段注烏旰切。十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