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意思解释
执執
zhí基本解释
①拿着。~刃。~鞭。~笔。
②掌握。~政。~教( jiào )。
③捕捉,逮捕。战败被~。
④坚持。固~。~意。
⑤实行。~行。
⑥凭单。回~。
⑦朋友。~友(志同道合的朋友,简称“执”)。
⑧姓。
详细解释
动词
1.右边是人,手被铐住。本义:拘捕;捉拿。
2.同本义。
执,捕罪人也。 而妻妾执。 使执连尹。 遂袭虞,灭之,执 虞公。 被执至南门。
执命(讨命;索命);执讯(捉命并加以审问);执囚(拘捕囚禁);执问(拘留讯问);执狱(治狱;审判案件)
arrest;
3.拿;持。
执之用黄牛之革。 执君之乘车。 执竞武王。 执束帛。 献琛执贽。 执干戚舞。 执叶伺蝉。 居左者手执蒲葵扇。
hold;
4.又。
东坡右手执卷端。乃强起扶杖,执图诣寺后。
执圭端拱(双手拿圭拱捧于胸前);执鞭弭(为人驾驭车马,充当保镖);执锐(手持兵器);执桴(拿起鼓槌);执拂(手执拂尘);执玉(手捧玉器);执杖(手持丧棒);执圭(以手持圭)
5.操持;执行。
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
执作(操作;劳作);执役(服役人员;工作人员);执料(操持,照料);执威(施行刑罚);执务(操持,担任);执职(从事某专职;服役)
go in for; carry out;
6.主持;掌管。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 执狱牢者无病。
执专阃外(执掌镇守国家边关的权力);执正(主持公道);执炊(掌管炊事,做饭);执把(把持;掌管;拿着);执事人(主管具体事务的人)
take charge of;
7.掌握;控制。
公子执辔愈恭。(执辔:握着驭马的缰绳。)
执服(慑服,因畏惧而服从);执持(握持,控制,掌握);执权(掌握权柄)
control;
8.固执;坚持。
乐乐兮其执道不殆也。
执迷不化(固执己见,不知变通);执泥一见(固执一义,不知通权变达);执告(执意求告);执违(执意违抗);各执己见;执一(固执一端,不知变通;掌握根本之道)
stick to;
9.取得。
是皆不足以执信也。
achieve; acquire; gain; get;
10.判断。
请诵其所闻,而吾子自执也。
执狱(审判案子)
ascertain; judge; decide;
11.堵塞。
子玉使 伯棼请战,曰:“非敢必有功也,愿以间执谗慝之口。
block;
12.结下,结成。
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与大国执仇。
执怨(结怨,抱急);执仇(结仇)
incur; forge; become;
13.对待。
貌执之士者百有余人。
treat with;
名词
1.至交,好友。
怡然敬父执,问我来何方。
the best friend; the most intimate friend;
2.凭单 。
执凭文帖(有官府印信的公文);执结(具结证明);执证(凭证);回执;收执。
receipt;
3.姓。
介词
◎相当于“用”、“凭” 执古可以御今,证今可以知古。——《云笈七签》
with;
外语翻译
- hold in hand; keep; carry out
- Bescheinigug, Bestätigung, Quitung (S), auf etw. bestehen, an etw. festhalten (V), ausführen, durchführen (V), etw. halten, etw. greifen, etw. packen (V), fangen, fassen, festnehmen (V, Rechtsw), in der Hand halten (V), innehaben, habhaben, ausüben (V)
- tenir, persister, appliquer, exécuter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原文
正文
《唐韻》、《集韻》、《韻會》:之入切;《正韻》:質入切,𡘋音汁 —— 守也、持也。《書・大禹謨》:允執其中。
义又,處也。《禮・樂記》:師乙曰:請誦其所聞,吾子自執焉。
义又,塞也。《左傳・僖二十八年》:子玉使伯棼請戰曰:非敢必有功也,願以聞執讒慝之口。
义又,父之友曰執友。《禮・曲禮》:見父之執,不問不敢對。《後漢・馬援傳》:援爲梁松父執,松貴拜援牀下,援不之答。
义又,捕也。《禮・檀弓》:肆諸市朝,而妻妾執。《孟子》:執之而已。
义又,姓。又,執失代,三字姓。
义又,與慹同。《前漢・朱博傳》:豪强執服。【註】謂畏威懾服也。
义本作𡘺,省作執,亦作瓡。
考證
《書・大禹謨》允執其中。
謹照原其改厥。
注解
〔執〕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丑集中,康熙部首是土部。
〔執〕字拼音是zhí,左右结构,可拆字为幸、。
〔執〕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zhí] ⑴ 见“执”。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大徐本)
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頁碼第345頁,第7字續丁孫
𡙕
異體𡘺、執
捕罪人也。从丮从㚔,㚔亦聲。
附注董作賓《殷曆譜》:「㚔,象手械,即拲字,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
附注《說文新證》:「甲骨文从㚔拘人,人形或跪或立,但雙手一定套在㚔(梏)中。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訛為丮,或加廾,或於人形下端加『止』。」
《说文解字系传》(小徐本)
卷别卷二十反切之習反頁碼第841頁,第1行,第2字述
捕罪人也。從丮、㚔,㚔亦聲。
鍇注臣鍇曰:「丮音掬,持也。會意。」
《说文解字注》(段注本)
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古音第七部頁碼第1983頁,第1字許惟賢第866頁,第5字
捕辠人也。
段注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手部》曰:捕者,取也。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
从丮㚔。
段注會意。
㚔亦聲。
段注之入切。七部。今隷作執。
白话解释
执,抓捕罪人。字形采用“丮、幸”会义,“幸”也是声旁。
字形解说
甲骨文作,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
像桎梏之形。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或增添「廾」形,表示手持桎梏,加諸罪刑徒。
形變為
,與戰國文字、篆文構形相同,今隸變寫成「幸」。伏罪跪坐之人形,金文形變為立人形,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戰國文字「廾」改易從「又」,立人形,形變為丮,篆文從丮、從㚔。《說文‧㚔部》:「執,捕罪人也。从丮、从㚔,㚔亦聲。」從㚔,表示音讀,兼表桎梏;從丮,像人伸出雙手,會合手持桎梏,加諸刑徒,本義為拘捕問訊。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臺灣標準字作「執」,規範字作「执」,是草書楷化,見於宋刊本《古列女傳》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