𢒫
意思解释
基本释义
𢒫
◎同“寻”。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原文
正文
义《唐韻》同「尋」。韓愈〈送靈師〉詩:千𢒫墮幽泉。
注解
〔𢒫〕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寅集下,康熙部首是彡部。
〔𢒫〕字拼音是xún,左右结构,可拆字为彡、尋。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大徐本)
卷别卷三下反切徐林切頁碼第95頁,第11字續丁孫
尋
異體𢒫、尋
繹理也。从工从口从又从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彡聲。此與𤕦同意。度,人之兩臂爲尋,八尺也。
附注《說文新證》:「甲骨文从㐁(簟的初文,象席形),旁象人伸兩臂度量簟席(簟席的長度與身長相等),㐁亦聲;『㐁』或省為『丨』。」
蔣注案:凡从尋聲之字,篆當有彡,蒦或从尋可證。
《说文解字系传》(小徐本)
卷别卷六反切似侵反頁碼第256頁,第7行,第1字述
繹理也。從工、口,從又、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彡聲。此與𤕦同意。度人之兩臂爲尋,八尺也。
鍇注臣鍇曰:「口,言也;工爲器也。《詩》曰:『如彼築室於道謀,是用不潰于成。謀夫孔多,是用不集。』故云亂也。又,手也;寸,法度理之也。彡音芟。」
《说文解字注》(段注本)
卷别卷三下反切徐林切古音第七部頁碼第483頁,第1字許惟賢第216頁,第4字
繹理也。
段注謂抽繹而治之。凡治亂必得其緒而後設法治之。引伸之義爲長。《方言》曰:尋,長也。海岱大野之閒曰尋。自關而西秦晉梁益之閒凡物長謂之尋。《周官》之法度廣爲尋。古文禮假尋爲燅。《有司》徹乃燅尸俎注。燅,温也。古文燅皆作尋。記或作尋。《春秋傳》。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案《左傳》服注。尋之言重也,温也。《論語》何注。温,尋也。互相發明。俗本禮注作燖。誤。
从工口。从又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也。彡聲。
段注徐林切。七部。
此與𤕦同意。
段注說見𤕦下。
度人之㒳臂爲𢒫。八尺也。
段注此別一義。亦因从寸及之。《考工記》曰:澮廣二尋。